6.1.11 建筑群共用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工礦企業消防供水的最大保護半徑不宜超過1200m,或占地面積不宜大于200hm2;
2、居住小區消防供水的最大保護建筑面積不宜超過500 000m2;
3、公共建筑宜為同一物業管理單位。
另外,消防水池供室外消防給水時,開的吸水口作為一個室外消火栓使用,間距和保護半徑跟室外消火栓一樣,分別為120米和150米。但這個并非是水池的保護半徑。
新規范的解釋:
6.1.5 本條規定了當建筑物室外消防給水直接采用市政消火栓或室外消防水池供水的原則性規定。
消防水池要供消防車取水時,根據消防車的保護半徑(即一般消防車發揮最大供水能力時的供水距離為150m)規定消防水池的保護半徑為150m。